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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宏文

作品数:11 被引量:37H指数:2
供职机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0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行政
  • 3篇政府
  • 2篇信息公开
  • 2篇行政行为
  • 2篇义务
  • 2篇政府信息
  • 2篇政府信息公开
  • 2篇审查
  • 2篇纠纷
  • 2篇法定
  • 2篇法官
  • 2篇法官独立
  • 1篇信任
  • 1篇信息公开条例
  • 1篇信息构成
  • 1篇行政诉讼
  • 1篇要旨
  • 1篇依法
  • 1篇依法公开
  • 1篇义务主体

机构

  • 11篇泰州市中级人...
  • 1篇海口海事法院

作者

  • 11篇吴宏文
  • 1篇蔡鹏
  • 1篇王小莉
  • 1篇叶志军
  • 1篇徐军

传媒

  • 5篇人民司法
  • 1篇行政与法
  • 1篇法律适用(国...
  • 1篇中国应用法学
  • 1篇判例与研究
  • 1篇山东法官培训...

年份

  • 1篇2019
  • 1篇2017
  • 1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2
  • 1篇2011
  • 1篇2010
  • 1篇2009
  • 1篇2003
  • 1篇2002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基于信任的主审法官责任制之构建——以角色理论为分析工具
行动的可能性的增加与信任的增加成比例,当信任得到检验与证实之后,它能以资本的方式积聚起来。——尼克拉斯·卢曼一、问题的引出"有一些复杂、疑难、新型案件,如果任凭法官自己决断,而不经过任何复核把关,是很容易出错的。特别是一...
生建华吴宏文
关键词:审判权不信任法官独立
文献传递
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主动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何建兵与泰兴市横垛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行政纠纷案
2011年
一切行政诉讼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通过司法程序否定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不能没有期限限制。我国《宪法》对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职权做出了明确划分,基于行政诉讼的设立目的和司法与行政的分工,对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法院不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否则将是超越法律规定行使司法审查权,这种权利也并不能因为行政机关没有提出抗辩或放弃抗辩而重新获得。
吴宏文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婚姻登记人民政府法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公务员考察录用人事决定的司法审查被引量:2
2012年
正【裁判要旨】公务员招录主管部门对考生作出考察不合格不予录用决定是招录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具备可诉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考察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案号一审:(2011)泰海行初字第2号二审:(2011)泰中行终字第55号【案情】原告:陈爱社。被告: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宏文
关键词:公务员法计划生育管理司法审查公务员录用非婚生育
论服务商对互联网上侵权纠纷应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引量:1
2002年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涉及网络的侵权纠纷增多,由于互联网络技术上的复杂性和服务商对网络和系统的控制,被侵权人阻止侵权和提供证据能力非常有限,对网络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作者试以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结合互联网侵权行为的特征,对服务商应承担的证明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论述中突出了该证明责任的诉讼意义。
吴宏文
关键词:互联网侵权纠纷服务商
达成仲裁协议不是终结工伤认定程序的法定情形
2009年
受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在工伤认定程序开始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前,另行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调解并且达成了仲裁调解协议,职工撤回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终结工伤认定程序。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受伤职工对仲裁调解协议反悔,又提出继续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
吴宏文
关键词:工伤认定程序仲裁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受理条件
未按申请的形式公开信息构成违法
2014年
【裁判要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一般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法院经合法性审查,确认被诉行政机关未按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应确认其违法;在查明申请人申请未获满足时,法院还应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以切实发挥裁判的指导评价作用。
吴宏文叶志军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构成合法性审查正当理由行政行为
咨询制度语境下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回归——以T市中院126次会议记录为分析样本被引量:2
2019年
从司法实践审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发现其运行处于一种温吞水的状态,并未能充分实现司法改革设计的帮助法官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制度价值,存在功能受限、运行受阻、保障不足、法官认可度低等现象。以制度发展规律为工具进行系统地分析,原因在于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应然功能不够明晰,核心功能不突出,没有充分体现群体智慧对个体司法决策咨询帮助效用,导致功能异化。建议改善制度针对性,将制度名称调整为"法官专业咨询会议",明确审判管理或调研职能部门为运行指导责任主体,根据制度定位确定它的配载功能,根据配载功能选择它的合理运行方式,保障制度实质性运行。将其作为法院裁判决策支持内部智库的一部分加以长远规划,借助智慧法院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工具,为法官提供更加丰富更有针对性的决策建议,使其成为法官知识与智慧共享交流的有效平台。
吴宏文蔡斌航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及反信息公开权被引量:2
2010年
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法定义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例,以不公开为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因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时,依法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公开义务或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信息公开中,相关权利人有反信息公开权。对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他人隐私的信息,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不得公开。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反信息公开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公开。
吴宏文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权申请权法定义务商业秘密依法公开
政府从外部获取的信息转化及公开义务被引量:1
2013年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从来源上划分,可以分为政府制作和政府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从外部获取的原本不是政府信息的信息,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政府信息。对于转化为政府信息的信息,政府具有公开义务;对于未转化为政府信息的信息,则不负公开义务。■案号一审:(2012)泰行初字第48号二审:(2013)
吴宏文
关键词:裁判要旨义务主体维持原判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困境与路径探析被引量:28
2017年
理想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应当呈现"金字塔"式结构,然而我国现有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恰恰相反。一方面,司法系统因巨大的案件量不堪重负;另一方面,行政调解、裁决和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模式分流渠道不畅。由于缺乏系统性地考量,加之各主体在意愿、能力上的差异,造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呈现诸多实践困境。因此,应当从法治化、规范化和实质化的角度探析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徐军吴宏文方明航蔡鹏王小莉
关键词:法治化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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