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彬
- 作品数:33 被引量:167H指数:8
- 供职机构: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医药卫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日本安乐死立法之考察与研究被引量:6
- 2006年
- 日本成文法律目前尚无关于安乐死的明确规定,但是一些典型的判例已经对安乐死合法的条件做出了界定。日本社会和民众绝大多数能够接受消极安乐死,但是强烈反对积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属于日本刑法上的杀人罪行为,但是量刑较轻。
- 祝彬姜柏生
- 南通智障少女子宫切除案的法律思考——论智障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被引量:11
- 2007年
- 南通智障少女子宫切除案件对社会的触动,暴露出了我国智障未成年人知情同意权行使规则的缺失。文章分析了案件的本质问题,通过对域外立法、判例之考察,提出粗浅的立法建议。
- 祝彬张传伦
- 关键词:智力残疾人子宫切除知情同意
- 责任背后的责任
- 2013年
- 本文从责任的角度对案例进行论证。
- 祝彬
- 关键词:医疗法律卫生行政部门
- 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配置的演变被引量:1
- 2011年
- 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的配置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淡化举证责任倒置的阶段。举证责任配置的演变体现了立法者对医患关系本质的认识更加深刻,审视公正的视角也从个案上升到整个社会,并希望通过举证责任配置的手段来引导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更高层次的医疗领域中的公正。当然,《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配置的规定能否实现立法的本意和目的,尚有待实践检验。
- 祝彬
- 关键词:举证责任
- 公平与效率冲突下的权利配置——读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有感被引量:4
- 2012年
-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被国际经济学界公认为现代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作,文中的思想被学者们归纳为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二定理,甚至科斯第三定理,但是对该文中蕴含思想的探讨和争议从未停止过。在理解科斯的社会总体效用思想时,不应当仅局限于是否指经济上的效用最大化,而应当从新视角之开辟的意义去看待。权利配置在追求社会总体效用最大化的前提下如何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应当是科斯权利配置思想的必然延伸,但是科斯却没有给出答案。我们不应当期冀科斯的权利配置思想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并以此作为批驳他的理由,重要的还是科斯分析问题的方法带给我们的启示。
- 祝彬
- 关键词:社会成本权利配置公平
- 知情同意权视角下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被引量:14
- 2012年
- 预先医疗指示是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有效途径。患者在具有同意能力的情形下,可以就将来自己失去同意能力时的医疗照护方案做出预先指示,这将有助于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个人尊严,有利于医患关系的改善。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的迫切需要,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适时构建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 祝彬
- 关键词:知情同意
- 病患知情同意权之探讨被引量:7
- 2006年
- 知情同意权是病患充分了解自己病情诊断以及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信息并作出接受治疗与否以及选择何种治疗方案的人格权利。病患知情同意权作为病患的一项重要权利越来越受到关注。
- 祝彬
- 关键词:医疗纠纷知情权知情同意
-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被引量:6
- 2010年
-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损一赔十"的高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对该规定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是其发挥阻遏食品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作用的前提。将从价值目标、责任构成要件以及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等角度对该法第九十六条进行阐释,以求为将来该条规定的适用提供些许参考。
- 祝彬
-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
- 对“医疗机构列入公共场所”提案的理性审视被引量:3
- 2014年
- "医疗机构列入公共场所"提案意在降低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行为的入罪门槛,试图通过刑法的惩罚和威慑功能保护医务人员,维护医疗秩序。现行法律并不存在对涉医违法犯罪案件规制的空白,提案有违刑法谦抑性理念。预防和控制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在依现行法律严格执法和司法的同时,还应当通过完善公力救济渠道、提升医疗信息对称性、推进医疗资源公平合理分配等途径解决根本问题。
- 祝彬
- 关键词:公共场所刑法谦抑性
-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研究
- 2012年
- 《侵权责任法》第55条不仅将患者知情同意权确立为一项独立性的权利,而且明确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标志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由宣示步入实践。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项独立的侵权行为,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均有别于普通的医疗损害,需要予以明确和甄别,以恰当地确定其损害赔偿范围,明确医务人员特定情形下告知义务的免除,统一、平等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 祝彬
- 关键词: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