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云川
- 作品数:8 被引量:11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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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非法口供的排除
- 2017年
- 非法口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关键因素,但是"毒树"应开正义之花。两高司法解释不一致为实务带来一定的困扰。当前,立法和刑事政策导向、实证典例、域外参考、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都阐明了排除非法口供的必要性。排除非法口供之路径,可从保障律师参与、完善口供证据审查体系、落实不得自证其罪和无罪推定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明确范畴等方面予以研究。
- 吕云川
- 关键词:非法口供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司法权配置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设监察委员会,旨在建立权威高效、集中统一的公权监督体系,自此“一府一委两院”格局呈现。监察委员会依托讯问、留置等“十二权力”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改革涉及对司法权配置的动态调整,不仅需要规范监察委员...
- 吕云川
- 关键词:调查权司法权
- 文献传递
- 监委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需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被引量:6
- 2017年
- 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监察资源、集中履行对公权力的监督职能,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产生的重要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那么监委会移送的案件是否需要审查起诉?文章认为,从立法程式、公诉职能实质化、人权保障、证据等因素考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能够有效保障检察监督职能,因此监委会移送的案件应当先审查后起诉。
- 屈新吕云川
- 关键词:审查起诉检察监督职务犯罪案件刑诉法
- 从有效到正义: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适用空间被引量:1
- 2017年
- 律师在场权可以使律师及时介入诉讼程序,为被追诉对象提供法律帮助,监督讯问权行使。国际文件提及律师在场权的精神,但各国实践现状基于本国国情而有所差异。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律师在场制度,是否引进该制度值得深入讨论,并有若干问题需要理顺。通过对当前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行展望,引进律师在场权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虽然实行律师在场权利弊兼有,但利大于弊,律师在场制度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
- 屈新吕云川
- 关键词:律师在场权现代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律师作用被引量:4
- 2017年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诸如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等,但提高诉讼效率的前提是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在该制度框架下引入律师作用就显得尤为必要。在域外相似制度(辩诉交易)中,有律师在场权、放弃律师参与、考虑被害人权益、法官审核协议合法性等内容。律师可以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的各个阶段。因此,应厘清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环节中的具体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正义看得见"。当然,还应构建系列制度以保障律师作用有效发挥。
- 吕云川
- 关键词:从宽律师作用
- 改革与转型:刍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2017年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反腐监察资源化零为整,实现对履行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的全面覆盖。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用"十二权力"对八类人群进行监察,但还需完善各方关系衔接,顺利完成试点改革与转型。此外,在依法监察的同时,引进律师参与,切实推进人权保障。当然,实现权力监督与制约,还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自身监督、社会监督、党的监督等方面予以制约。
- 屈新吕云川
- 关键词:衔接
- 从有效到正义:认罪认罚案件侦查阶段的律师作用
- 2017年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诸如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前提是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在该制度框架下引入律师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侦查阶段作为立案后的诉讼始端,引入律师参与,有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从有效到正义,让正义看得见的诉讼价值。从立法参考、现实需求、价值参考、域外相似制度对比等方面可以阐释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侦查阶段存在的必要性。此外,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对发挥律师作用提供制度保障、机制保障。
- 吕云川
- 关键词:侦查阶段律师作用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辩护权的适用空间被引量:2
- 2017年
- 目前正在北京、山西、浙江等地开展试点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并未提及辩护权的适用问题,而且在实践中适用辩护权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从国际准则、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构建辩护监察制衡体系等角度考量,在改革中引入辩护权能为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具体而言,可在监委会调查阶段、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发挥辩护权。
- 屈新吕云川陈思宇
- 关键词:辩护权诉讼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