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正璋
- 作品数:52 被引量:174H指数:8
- 供职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历史地理更多>>
- 德国民法上无权处分之概念及规范体系被引量:1
- 2011年
- 目次一、德国法上的处分行为二、德国民法上的无权利人三、处分行为有效的情形四、德国民法上无权处分的其他效果五、结语一、德国法上的处分行为(一)概念德国民法上的处分行为,是指这样的法律行为,即能够直接引起现有权利的消灭、转移、背负负担,或者内容发生改变的法律行为。[1]如果以合同实施处分的,处分人是其权利直接受到贬损的人,而非合同的相对人,相对于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合同相对人的行为是一项取得行为。《德国民法典》继承编所规定的死因处分,不属于民法典第185条意义上的处分行为。[2]
- 章正璋
- 全文增补中
- 中德一般侵权行为立法之比较被引量:8
- 2005年
- 章正璋
- 关键词:一般侵权行为民法侵害客体构成要件
- 德国民法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产生与衰亡被引量:1
- 2011年
-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由德国法学家米塔斯和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其理论源头为古典罗马法时期的争点决定制度以及德国19世纪普通法时期的连带责任二分法,其理论基础为连带债务的原因同一说,该理论一度为德国学界和德意志帝国法院所接受,并且为旧中国学说和司法所继受。目前,德国学界通说以债务的同一阶层性说解释连带债务的本质,否认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和实践,德国联邦法院对于该理论亦持保留态度。《德国民法典》关于赔偿请求权让与的规定,能够解决早期学说上多数所谓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案型。另外,在请求权法定转移或者约定转移的情形下以及具有主从关系的债务不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 章正璋
-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
- 无权处分审判实务之反思被引量:1
- 2019年
-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施行之后,许多司法判决仍然坚持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及无权处分而设立他物权的合同一般无效论不合时宜,由此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时,许多判决将无权出租、无权转租行为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亦缺少法律和法理依据。无权出租及转租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不应该适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判断规则。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一般无效说,不利于维护市民社会意思表示的严肃性,不利于民事主体契约精神之养成,不利于划清个人自由与个人责任之界限,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未来的《民法典》中,应该在债法总则或者合同的效力部分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当事人所签订的债权合同不因无处分权而无效。以立法的统一性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性,避免无权处分案件裁判结果的随意性、不确定性。
- 章正璋
- 关键词:无权处分司法裁判
- 苏南乡镇企业的产权模式与法治环境研究被引量:1
- 2003年
- 1978年以来 ,苏南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 ,在苏南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苏南乡镇企业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
- 史浩明章正璋
- 关键词:乡镇企业产权模式法治环境
- 国际药品专利制度的棘轮效应与中国因应
- 2025年
- 国际上药品专利保护水平持续提升,棘轮效应相伴而生。TRIPS“最低标准”阻止保护水平降低,构成药品专利制度棘轮的止回棘爪;在主体—行为二元视角下,跨国药企与属国及各自驱动策略相互作用形成棘轮的前进动力,引发TRIPS-Plus规则向全球扩散的驱动效果。基于共生理论进行分析,棘轮效应与跨国药企的共生力成正比关系,其实质是属国为提升其共生力而营造有利外部环境的结果。通过审视域外相关立法模式,最后指出,中国应积极运用横向体制转换策略,完善信息交流与利益表达机制;利用“建设性模糊”转换适用国际新制度,采取限缩路径防范专利权扩张风险。
- 冯震龙章正璋
- 关键词:棘轮效应共生理论
- 论物权行为与交易各方利益的维护
- 2005年
- 物权行为理论能否均衡维护交易各方的利益,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反对物权行为理论者认为,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卖方的利益,违背交易的公平正义,并且列举其五种表现。而事实上,这些反对的理由均是从卖方的角度审视的结果,买方的利益被忽视了,离开对买方利益的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同样无法建立。物权行为制度能够均衡地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善意取得制度无法取代物权行为制度。物权行为理论完善了法律关系理论和法律行为理论,合理解释了某些以物权的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性质,使得诸如保留所有权买卖、让与担保、融资租赁等新型的交易形式更容易、更适宜地建立起来。
- 章正璋彭启军
- 关键词: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 法国民法上出卖他人之物法律效力分析——理论构成及对我国民事立法之影响被引量:1
- 2012年
- 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无效是相对无效,也就是可撤销。买方不撤销合同的,合同有效;买方撤销合同的,合同自始无效,买方有权要求无权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权利人在出卖他人之物以后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或者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其原先签订的无权买卖合同有效。对于无权买卖合同,买方如为善意则可主张即时取得。善意购买人占有和用益购买的标的物如果受到侵扰或者追夺,出卖人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不动产,除了适用即时取得外,还适用时效取得。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涉及有效、无效、可撤销、缔约过失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违约或侵权责任、善意取得、时效取得以及权利表见等多项制度,构成一个内容完整、结构严密的效力体系。
- 章正璋
- 关键词:法国民法出卖他人之物债权意思主义权利瑕疵担保
- 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六个疑难问题探析被引量:7
- 2012年
- 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无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上之力,因此其权利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权的概念在结构上是完整的、统一的,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不存在继承期待权。继承权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而是概括的取得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不是自继承人取得遗产时开始。继承权可以被侵害,因而具有可侵性。继承权侵害的主要保护方法是继承回复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二者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 章正璋
- 关键词:既得权
- 陪葬文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兼论《文物保护法》第5条的理论基础与适用范围被引量:1
- 2016年
- 陪葬文物并非抛弃物,亦非自然无主物,绝户之墓葬连同陪葬文物属于无主物。所有人不明之陪葬文物具备埋藏物之外表不可见以及所有人不明之要件特征,因此属于埋藏物。《文物保护法》第5条关于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其适用对象应该限于我国境内出土之无主文物以及所有人不明的文物。有主墓葬中的陪葬文物,应该为墓主后人所有,但是古墓葬除外。将《文物保护法》第5条解释为国有化或者征收我国境内普通墓葬出土的有主文物不合时宜。即使按照国有化或者征收予以解释,依照现行《宪法》也应该对被征收陪葬文物的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 章正璋
- 关键词:抛弃物埋藏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