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天
- 作品数:53 被引量:370H指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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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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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从物之保险到保险利益之保险被引量:24
- 2005年
- 保险标的既不是被保险的有体物,也不是相关的财产权利与利益,而是保险利益。以保险利益之保险的观念取代我国现行的物之保险的观念是保险理论发展的大趋势。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或相关利益具有的经济价值关系,但保险利益的概念并无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实益,人身保险不需要存在保险利益,只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 李新天
- 关键词: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法》投保人保险金
- 论“个人信用权”——兼谈我国个人信用法制的构建被引量:63
- 2003年
- 在商品经济时代 ,信用的法律涵义不同于传统道德与经济意义上的信义 ,而应成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信用权以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为主要表现形式 ,并以实现交易中的信用利益为内容。借鉴国外有关信用体制建设与维护的先进经验 ,从法律层面与具体的技术制度层面来建立我国个人信用法律体制 ,既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 ,也是适应信用市场发展 。
- 李新天朱琼娟
- 关键词:个人信用权人格权信用体制
-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二元结构论被引量:13
- 2012年
- 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结合食品科学的研究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危险程度等因素,将转基因食品、儿童食品等纳入强制责任保险,不能笼统地将所有食品安全责任纳入强制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二元结构。就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而言,强制投保的对象应仅限于生产者,在认定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时,应正确认定被保险人的"故意"。在食品安全责任自愿保险领域,针对投保率低的现状,应当在税收、食品营销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仅限于损害补偿部分,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在于惩罚生产者、销售者,因此不能通过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
- 李新天印通
- 违约形态比较研究
- 违约形态问题一直在各国合同法立法与理论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各国合同法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该文运用比较的、实证的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各国合同法中的几种典型的违约行为(预期违约、根本违约、不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
- 李新天
- 关键词:合同法比较法违约形态法律适用
- 文献传递
- 相当因果关系说基本问题探析
-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两重性结构是大陆法系侵权法理论发展的必然。
在这个问题上两大法系达成了高度的一致: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使得相当因果关系说的适用极为广泛。其...
- 李新天闾梓睿
- 关键词:相当因果关系说侵权法大陆法系
- 文献传递
- 论人格权的双重属性被引量:1
- 2015年
- 人格的私法属性和人格权的产生发展史决定了人格权本质上是一项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法框定的私生活领域自由行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私权利;宪法上的人格权具有基本权利属性,是对抗国家的公权利。宪法上的人格权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人关系,仍需要就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制定具体明确的立法。
- 李新天
- 关键词:人格权私权利公权利
- 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概念研究被引量:15
- 2005年
- 从损害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地位出发 ,论述了侵权行为法范畴中损害的概念和特征 ,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在对损害的性质进行探讨的基础上 ,认为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保护的利益丧失状态。并且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和侵权赔偿中的损害在内涵上应该是一致的。进而对损害概念进行了分类 ,并认为我国即将制定的侵权行为法应该专门对损害概念予以规定。
- 李新天许玉祥
-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构成要件赔偿范围《民法通则》
- 中国内地与澳门合同法律适用制度之比较分析
- 1999年
- 内地与澳门的合同法律适用法都采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但两法域在选法方法、时间、所受到的限制、适用范围以及在缺乏当事人合意选法情况下的准据法的确定等诸多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却相差甚远,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两法域的合同法律适用制度之间的冲突。本文对内地与澳门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互异与冲突予以了剖析。
- 李新天
- 关键词:区际冲突法合同法律适用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
- 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的困境及出路被引量:1
- 2008年
- 一、REITs内涵的界定房地产投资信托(■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下文简称REITs),是指一种采取公司、信托或者协会的组织形式,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收购并持有收益类房地产(例如公寓、购物中心、写字楼和仓储中心等)或者为房地产进行融资。
- 李新天闾梓睿
-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ESTATE持有收益不动产投资信托房地产经营
- 论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引量:6
- 2013年
- 公司法上的出资义务是发起人、认股人以及股东依法向公司履行的一项给付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但其股东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制约。股东权限制理论是从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角度作出的制度安排,但这一理论安排没有考虑到具体的违反出资行为对公司及守约股东的损害程度,而且不能明确何种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限制。事实上,赋予公司和守约股东抗辩权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守约股东的利益。在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股东转让股权的,无论受让人善意与否,均应当连带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在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启动失权程序,终局性地解除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以达到维护公司稳定、保护公司资本真实的目的。
- 李新天关帅
- 关键词: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