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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清华

作品数:13 被引量:216H指数:8
供职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1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主题

  • 8篇私募
  • 3篇投资者
  • 3篇基金
  • 2篇证券
  • 2篇知识产权
  • 2篇私募基金
  • 2篇注册
  • 2篇作者权
  • 2篇合格投资者
  • 2篇法律
  • 2篇产权
  • 1篇低度
  • 1篇地经
  • 1篇信息披露
  • 1篇信义义务
  • 1篇义务
  • 1篇优先股
  • 1篇招揽
  • 1篇证券法
  • 1篇证券私募

机构

  • 13篇对外经济贸易...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 1篇中国人民银行...

作者

  • 13篇梁清华
  • 1篇汪洋

传媒

  • 1篇宏观经济研究
  • 1篇中国法学
  • 1篇河南师范大学...
  • 1篇学术研究
  • 1篇暨南学报(哲...
  • 1篇学术月刊
  • 1篇社会科学家
  • 1篇政法论坛
  • 1篇知识产权
  • 1篇证券市场导报
  • 1篇人民司法
  • 1篇法商研究
  • 1篇经贸法律评论

年份

  • 2篇2023
  • 1篇2020
  • 1篇2019
  • 2篇2015
  • 4篇2014
  • 1篇2013
  • 2篇2004
1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制度的完善被引量:11
2015年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私募基金的运作核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制度——注册制的完善极为关键。中国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机构分置化、注册标准碎片化,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制度非常混乱,亟待统一。应当扩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制度的外延;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以实质审查的注册登记为原则,豁免注册为例外;对小型和从事创业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豁免注册,但应实行"低度备案"。
梁清华
关键词:实质审查
论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制度的重构被引量:8
2014年
我国私募基金不设托管人或"托而不管"导致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定位存在问题,托管人的准入、职能、监督的立法过于粗鄙。因此,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制度需要重构。重构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制度首先应明确托管人作为投资人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当以强制托管为原则,豁免托管为例外;托管人准入对象应多元化,并应强化托管人的独立性防止利益冲突;在托管人的职能设计上,立法应当细化托管人对管理人准入、退任和运作基金过程的监督,尤其是借鉴美国的经验,为托管人购买过失责任险,让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没有后顾之忧。
梁清华
关键词:私募基金比较法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经营管理困难”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基于判例的实证研究被引量:6
2019年
经营管理困难认定标准是司法解散制度的核心,而司法解散制度旨在化解公司僵局,是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后防线。但法院审判以股东会决议能否有效形成作为经营管理是否困难的认定标准,却使得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无法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正当权利,无法破解公司僵局难题。既然公司僵局源于封闭公司人合性特征导致的人合性障碍,就应该构建以人合性是否丧失为核心考量因素的经营管理困难认定标准,以达到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目的,并把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梁清华
关键词:司法解散
我国私募基金注册制度的监管理念及路径选择被引量:3
2023年
以注册制为核心的准入制度在私募基金监管中占有重要地位。《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先后出台促进了私募基金注册规则的体系化、规范化。但由于在法律关系、注册标准、差异化监管等问题上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国当前私募基金注册制度距离理想状态还存在差距。完善私募基金注册制度,首先应当理清私募基金的监管理念,包括明确投资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推动功能监管的落实,树立与公募准入严格监管相区别的适度监管理念。之后应以理念为引领,选择清晰的实现路径,将信息披露作为信义义务在注册阶段的实现机制,统一注册标准和注册机构,实行有条件的注册豁免,被豁免管理人须履行低度备案义务。
梁清华高奇
关键词:私募基金信义义务差异化监管
论我国合格投资者法律制度的完善——从法定条件到操作标准被引量:20
2015年
合格投资者是私募法律制度的核心。我国目前合格投资者的立法虽然规定了法定条件,但缺乏统一、科学的操作标准。完善我国合格投资者制度的重中之重是科学设定统一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借鉴美国和英国的经验,应当区分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对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不同的标准,对合格投资者的总数进行一定限制,同时对合格个人投资者的认定设置相应程序。
梁清华
关键词:私募合格投资者法定条件
数字时代与著作权传统、作者权传统之间鸿沟的弥合
2004年
在世界范围内调整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存在着两大历史传统,一为作者权传统,另一为著作权传统。坚持作者权传统的为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而继承著作权传统的则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近300年模拟技术时代,作者权传统和著作权传统特征迥异,对垒鲜明;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这一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梁清华
关键词:著作权作者权知识产权保护数字技术
美国私募注册豁免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兼论中国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构建被引量:24
2013年
证券的公募要经过监管部门的核准(注册),受到严格监管,符合条件的私募可以豁免注册,这是各国证券法通行的规则。美国私募注册豁免制度经历了从刻板的"人数"标准到立法目的主义之下的"需求保护"标准,再到严苛的"关系要件"标准,直至"分离检验"标准的历史演变过程;而后经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努力,美国私募注册豁免制度又历经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46规则》、《D条例》以及新近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的不断修正,形成了日臻成熟的以合格投资者制度为核心的私募注册豁免制度。我国的私募注册豁免制度长期存在规则真空。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首次在法律层面对私募进行规范,但也只是停留在概念上,对私募注册豁免制度未作规定。因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构建以合格投资者制度为核心的私募注册豁免制度。
梁清华
关键词:证券法私募
论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收益的法律实现路径被引量:17
2020年
土地经营权入股须秉持"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分红政策,其中的保底收益是实现土地经营权社会保障功能的必然选择。保底收益属于政策用语而非法律概念,有必要为其寻求法律层面的实现路径。从保障农民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可在农地股公司中实行优先股制度,具体为直接优先股中的非累积优先股和参与优先股。但仅凭优先股还不足以保证农民股东的保底收益,尚需以非农民股东的保底协议作为非累积优先股的担保和补充,这样才能使农民股东的保底收益落到实处。
梁清华王洲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收益优先股
我国众筹的法律困境及解决思路被引量:55
2014年
我国众筹面临法律困境。众筹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刑法上对非法集资定性,很容易将众筹理解为非法集资,导致众筹经常游走在犯罪边缘。众筹是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的便捷方式,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极为艰难的情景下,我国法律上应当给予众筹以合法地位。为此,首先应当修改《证券法》,扩大我国证券的外延,将众筹纳入证券非公开发行的范畴。在构建众筹法律制度时,坚持投资者保护与金融系统稳定平衡、创业者支持与金融运行效率结合两个立法原则。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当设置众筹集资门户的准入条件,强化发行人与集资门户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设立整个项目和单个投资者的融资额上限,设立众筹投资者准入制度。尤其是要划清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修订刑法上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
梁清华
关键词:众筹私募非法集资
我国私募禁止一般性招揽制度的构建——借鉴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方式被引量:5
2014年
我国目前私募行为乱象丛生,缺乏有效监管。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现行立法中有关私募发行方式规范的缺失。长期以来,美国在对证券私募发行方式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效力等级分明、内容具体明确的规则体系,对完善我国私募发行方式的立法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梁清华
关键词: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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