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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理论廓清与规则检视
202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确立了民事诉讼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反映出制度层面对于违法取证行为的规制坚守法秩序统一的理念。发端于刑事诉讼与英美法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契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特质。民事审判实务中反映出该规则适用的诸多问题,结构性的举证困境倒逼争议取证行为频发,亟待通过重建理性规制方案予以回应。有别于第106条确立的“定性+定量限制”的单向逻辑,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于违法取证所得相关材料的证据能力委诸法院个案裁量认定,并以“阶段分析、双向权衡”的利益衡量作为法官评价证据能力的基本逻辑。此外,第106条还存在司法解释造法化、一元庭审构造与证据规则属性相冲突等问题,其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与我国民事司法政策的实质正义取向亦有所偏离。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规制违法取证行为不宜通过预设证据排除规则来完成,而应交由本案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争议材料的证据能力作出个别性判断,并在此基础上独立认定违法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责任。
占善刚张文浩
关键词:证据禁止实质正义
非法证据排除新规的进步与不足——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评析
2025年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增设了检察机关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承认了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性质,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作为召开庭前会议和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前置条件等举措,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将非法物证、书证的审查、调查程序和实体规则排除在该规程之外,且对非法口供的排除采用“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讯问合法性核查中“重大案件”的标准缺乏界定,对未在法定场所讯问和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排除立场上的退缩等,这些举措有待商榷。在规程实施中,应当注意避免法官“有疑问”这一裁量权滥用导致的应该启动证据合法性法庭调查程序而拒绝启动问题,非法物证和书证排除规则中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补正、合理解释的标准与程序问题。对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在诉讼中参照适用该规程。该规程若欲得到有效实施,必须改变“重打击、轻保障”的思维观念,改变当前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赋予辩护律师阅览、复制录音录像资料的“阅卷权”,在明确侦查人员、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时不得拒绝辩护方回答发问等。
韩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问题研究——基于赫林案与戴维斯案的分析
2025年
赫林案与戴维斯案创设善意例外新情形,反映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威慑效用被弱化,但其作为通过威慑救济第四修正案的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无法被民事救济和警察系统内部惩戒替代。两个案件引入的过错归责原则缩小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空间,反映出对犯罪控制价值的倾向。而引发争议的成本收益分析模式无法通过精确的数据计算予以量化。我国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在单向制裁原理中引入救济原理,发挥警察惩戒机制的威慑作用,坚持以过错认定责任,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官不能继续参与案件审理,不考虑成本收益的判断标准,追求犯罪控制和权利保障的平衡。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bona fide exception in the Herring and Davis cases reflects that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the rule of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has been weakened, but it is irreplaceable as a means of passing the Fourth Amendment to deterrent relief, and cannot be replaced by civil relief and internal punishment in the police system. The principle of fault attribution introduced in the two cases narrows the application space of the rule of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reflecting the tendency to control the value of crime. The controversial cost-benefit analysis model cannot be quantified by accurate data calculation. To improve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in China, we should introduce the relief principle into the principle of one-way sanctions, give full play to the deterrent role of the police disciplinary mechanism, adhere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liability by fault, stipulate that judges who exclude illegal evidence cannot continue to participate in the trial of cases, do not consider the criteria of cost-benefit judgment, and pursue the balance between crime control and rights protection.
万珂逸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不可替代性归责原则成本收益分析
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线索或者材料”——从“质疑责任说”到“审判对象具体化说”
2025年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启动条件问题上,“质疑责任说”将导致控方不得不对证据合法性承担无法完成的“全面证明责任”,且使得非法证据排除变成一个极易被滥用的程序。若采此说,不仅无助于保障程序公正,反倒会造成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的形式化。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的“线索或者材料”的解释,应采用“审判对象具体化说”。一方面,当事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之请求的事实基础应当具有特定性;另一方面,该特定性事实须有一定证据做支撑。现行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之证明标准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我国高度封闭的侦查模式相适应的,随着侦查模式的转变,该标准亦有调整的可能性。
孙远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侦查模式审判对象
法国刑事审前阶段无效制度的生成及展开--兼论对中国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启示
2025年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和实践的差距促使反思完善该制度的根本之道,即制度“自我形塑”以适应本国刑事诉讼构架。为此,参考具有类似刑事诉讼构架及刑事司法理念的法国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法国审前阶段无效制度在功能上类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国审前无效制度在19世纪至20世纪经历了从判例、学说到立法的初建阶段,20世纪后半叶又经历了法律改革中的踟蹰,21世纪以来再次历经变动,如今已然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不仅侧重补救或修复权利,而且兼顾正当程序与诉讼效率,还具有应对特殊社会形势的灵活性。这对中国如何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重要启发,如判例的重要性、权利导向性、避免程序性裁判影响实体裁判及完善配套制度。
王晨辰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效制度辩护权
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和出路
2024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对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维护程序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却效果不佳,存在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难的现实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事案件的“铁案”标准。对此,需要突破“铁案”的标准限制,肯定相对真实证明标准的地位,肯定情理推断方法的合法性,转变司法人员的工作理念,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in China has important implications for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preventing wrongful convictions, and maintaining procedural justice. However, the exclusionary rule has had poor practical effects, with the real problem being the difficulty in identifying and excluding illegal evidence. The root cause of this is the standard of “ironclad case” in criminal cases in China. To address this, we need to break through the restrictive standard of “iron case” and affirm the status of the relative truth standard and the legitimacy of the method of reasoning by analogy. We also need to change the work philosophy of judicial personnel so that the exclusionary rule can be effectively implemented.
龚洋洋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项规定而予以实定化、法律化。该规则的写入不仅彰显了立法者对该项制度的积极推至,也为行政诉讼非法证...
张墩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行政诉讼程序性保障司法效率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问题分析
2024年
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被视为确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它对刑事案件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随着诉讼实践的不断变化,对侦查取证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存在一定不足,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在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视为最核心的条款之一,它为规范侦查人员的证据收集行为和确保案件的公正性提供了坚固的支撑。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基本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定为律师在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辩护时提供了法律支持,这表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框架结构已经基本建立。本文从多个角度探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辩护过程中的重要性,以期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
王治冶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审前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2024年
自2010年以来,我国法律逐步确立了审前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实践中,检察机关审前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影响此规则的落实与完善。检察机关审前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归因,将从转变司法理念、完善规则程序、司法制度配套等方面入手,推进审前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实施。
赵润卓
关键词: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的主观化趋向及其反思
2024年
法律适用本身并不反对司法能动性,但主观化趋向下的非法证据认定偏离了司法能动的正当性要求。“主客”二分图式下,法律行为可解构为主体、客体、主观、客观与法律规范等要素。当前非法证据认定出现了认定范围扩大化、“非法”与“瑕疵”认定混同化等主观化趋向。其原因主要在于:司法者对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模糊和法律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有效限制非法证据认定主观化趋向应坚持体系性思维,即在适用标准层面准确界定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在机制运行层面构建审前非法证据认定的监督机制,在法律制定层面精准设计非法证据认定的法律条文。
杨常雨
关键词:非法证据主观化

相关作者

杨宇冠
作品数:140被引量:1,358H指数:25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研究主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 非法证据排除 合规 证明标准
陈卫东
作品数:360被引量:6,437H指数:42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刑事诉讼法 司法改革 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 审判
万毅
作品数:243被引量:3,482H指数:35
供职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检察官 侦查 检察机关
陈瑞华
作品数:349被引量:11,435H指数:70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合规 企业 刑事 刑事诉讼 整改
樊崇义
作品数:306被引量:3,419H指数:32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主题:刑事诉讼法 认罪 刑事诉讼 从宽 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