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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
关键词:罗马法译文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汉字术语的日本翻译与中国传播史
2025年
法律行为”一词乃日本明治时期法学家所创造。根据立法会议记录,日本德式新民法草案最初采用的术语是“法律上的行为”,后来才改采“法律行为”。“行为”一译,是沿用了日本法式旧民法中“acte”的译法。然而,起草委员们未注意到德国学说上“Rechtsgeschaft”与“Rechtshandlung”之分,故“Rechtsgeschaft”“Rechtshandlung”“acte juridique”曾被当时日本文献视作同义。因立法后术语难再改动,起草委员们只能以学说之名,将“法律行为”分为广狭二义,广义者指“Rechtshandlung”,狭义者指“Rechtsgeschaft”,而“acte juridique”可作广狭二用,至于“法律上的行为”,则专指“Rechtshandlung”。因“行为”同被用于“Geschaft”“Handlung”甚至“Akt”等,使汉字术语相当混乱。这一混乱随着清末留日学生翻译的日本著作与讲义传入我国。译本的不理想,使我国错失改译的良机。本文发现了两部从未被引用的文献:1917年,余棨昌对“法律行为”译语提出了批评,这一发现可将学界认知前推90年;1977年,刘世民首次提出改译方案,主张将“法律行为”改译为“法律事务”。虽然21世纪又出现了各家改译方案,但将“Rechtsgeschaft”与“Rechtshandlung”分别译为“法律行为”与“法律上的行为”仍是主流。
吴奇琦
关键词:法律行为法律事务准法律行为
确认法律行为效力之诉的构造反思及其完善路径
2025年
我国民事确认之诉被认为具有明显扩张表现的是立法及司法规范明确允许当事人以各种“法律行为效力”作为标的提起诉讼。“法律行为效力”是“法律关系”的发生原因或先决问题,允许对其确认能够发挥一定的制度功能,且其作为确认之诉标的有一定特殊背景。确认法律行为效力之诉的提起也产生了诸多弊端。在我国不可能短期内修改相关法律规范、“确认利益”无法短期内成功移植的现实背景下,适当的完善路径是转变我国确认之诉标的设置模式之思路,即打破凡可确认的标的就可以单一或合并之诉方式提出之传统模式,将确认之诉标的分为可以任何方式提出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本身和民事权利)和必须合并给付或形成之诉提出的标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两种类型(“原则—例外”模式),并以此为基础探索可代行“中间判决”功能的诉之合并形态。
冯祝恒
关键词:确认之诉诉讼标的法律行为效力中间判决
股东会决议性质新论:超越“意思形成说”与“法律行为说”的“合议行为说”
2025年
股东会决议的性质争议集中于“意思形成说”(以公司独立性为视角)与“法律行为说”(以股东意思结合为视角)的对立,二者均因囿于个人法思维而难以解释团体意思形成的特殊性。根据现象学方法,股东会决议的本质属性为合议行为:其一,合议行为以合议机构、合议程序与合议意志为要素,契合《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的规范构造,该条款可为其提供教义学基础;其二,合议行为遵循审慎决策原则,违反该原则不仅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亦为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注入实质判断标准;其三,合议行为理论可覆盖规范性决议、组织性决议和行政性决议等类型,弥补传统学说对决议类型化不足的缺陷,相比于“意思形成说”和“法律行为说”更具周延性。
杜昌恩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
“两面扩张,三层转介”:数字法律行为的法理分析
2025年
法学研究具有回应法现象并适时提炼法概念的积极功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一部分有价值的数据集进入数据市场交易,通过算法算力改变着数据交易行为的内容和本质。数字法律行为是数据交易产权化行使过程中的个人信息行为法益保护,是对传统法律行为的“两面扩张”:一是由行为规范扩张至裁判规范,二是从利益衡量扩张到行为法益衡量。数字法律行为通过产权化行使的“三层转介”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目标:一是保护转介,即从自由选择转介为获得保护;二是内容转介,即从商品交换转介为产权转移;三是属性转介,即私法转介为公法行为保护。
许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数据产权
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之识别
2025年
关于法律行为违法无效问题的既往研究大多集中于合同领域,《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使得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问题不再局限于合同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虽然反映了既往司法实践经验,但排除非无效情形的列举式规范价值有限。基于对强制性规定所属场域的观察可以发现,法律行为违反公法上强制性规定的,仅当公法效果不足以实现强制性规范目的时,方可产生行为无效的私法效果;对私法上强制性规定之违反,如另有其他效果,同样并不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基于法律行为类型的观察表明,影响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效力的私法强制性规范,往往与权限规范混淆,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由于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数量不同,受强制性规定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两层三步五考量”的分析框架或可助益于识别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其中,“两层”为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区分识别,“三步”为在“两层”基础上对权限规范/公法规制效果、私法规范效果和公序良俗原则的检视,“五考量”体现为在检视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过程中对于强制目的、强制对象、强制范围、强制内容和社会后果诸要素的综合考量。
李敏
关键词: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
法人对外为法律行为之机制论纲——若干基本概念的梳理
2025年
意思表示概念只能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意思表示一语,仅具描述意义,不构成一项法教义学概念,无法拆分为法人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法人对外为法律行为的路径,只能借助代表或代理制度。法定代表之性质,宜采法定性机关代理说。我国法定代表制度的缺陷,在于代表机关与业务执行机关分设、代表权与业务执行权割裂。机关及职权合一理论,虽不能改变现行法机关分设的现状,但在法教义学上仍有助于界定法定代表权的范围,从而有助于理解法定代表权限制问题。至于《民法总则》创设并为《民法典》所承受的“职务代理”制度,并不是一项成功的立法设计,未来应被可能成形的类型化规则所取代。
张双根
关键词:法定代表
法人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界限研究
2024年
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边界未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清晰导致的。从我国民法体系法人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来看,国家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规范的界限已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解释目前相关法律条文的文义以及类推适用这种“法律漏洞”补充方式,可以看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其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或章程规定、设立目的宗旨或任务规定的限制,与自然人相同,其有资格在所有民事法律行为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拥有以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所有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行为能力。除了在前述规定范围内实施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外,在前述规定范围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根据法人的不同类型及其是否获得政府许可或法律授权等因素来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王志伟
关键词:法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规范对身份行为的有限适用被引量:5
2024年
身份行为的构造依托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抽象法律行为框架,不能以事实先在性架空意思自治。即使家庭法没有明确规定,身份行为也存在成立和效力的判断问题。根据纯粹身份行为和身份财产行为的区分概括描述适用模式的意义有限,即使是身份财产行为,也不能当然适用法律行为规范,而必须结合具体行为的性质以及所涉法律行为规范之利益状态进行个别化检视。在具体的规范适用检视中,应当首先考虑立法者的法政策决断,然后再考虑不同身份行为的本质。限制法律行为规范的适用往往意味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其背后往往存在维护身份关系安定性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考量。
刘征峰
关键词:法律行为法律适用意思自治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对实质课税原则的衔接与扩充
2024年
目次一、实质课税原则的挑战与选择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对实质课税原则衔接的基础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对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标准扩充四、结语一、实质课税原则的挑战与选择(一)实质课税原则在法律法规中判断标准的分歧避税问题存在久远且复杂,在反避税的征程中,我国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认识与标准,导致法律中就实质课税原则的表述不清,相应的判断标准规定过于原则化框架化,可操作性差,导致税务文件中的标准不统一,混乱不堪。
孙学致欧阳文敏
关键词:反避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实质课税原则

相关作者

宋炳庸
作品数:22被引量:50H指数:4
供职机构: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
研究主题: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概念 准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易军
作品数:53被引量:1,181H指数:21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研究主题:民法 私人自治 法律行为 私法 合同法
杨代雄
作品数:73被引量:1,136H指数:23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研究主题:民法典 法律行为 民法体系 物权法 民法
王利明
作品数:679被引量:18,514H指数:82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研究主题:民法典 人格权 物权法 《民法典》 民法
孙宪忠
作品数:201被引量:2,999H指数:30
供职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主题:民法典 物权法 不动产法 不动产物权 民法典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