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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刑法定性
2025年
我国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其中,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罪名定性、犯罪预防等问题亟待探微。溯查该违法行为之成因,包括法律规范的零散与监管体系的虚置、行政主体与商事主体双方的“逐利性”、行政处罚的羸弱与刑事处罚的不畅三个方面原因。而其行为样态可分为修改环境监测系统数据型与干扰环境监测设备采样型。当前,学界对此行为的刑法定性存在以污染环境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规制的两种观点,司法解释同样未对该行为的罪名认定作出合理说明。因此,应对该违法行为的两种行为样态分情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污染环境罪等罪名进行定性。并尝试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中前移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并通过加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方式完善监管体系。
方正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犯
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的刑法定性研究
2025年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普及带来了账户安全和财产犯罪新挑战,亟须法律规制和准确定性。为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的刑法定性,为法律实务提供指导,文章着重探讨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内容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明确了涉及第三方支付的财产犯罪中各方法律关系主体及受到侵害的客体,并通过分析第三方支付中财产犯罪认定的争议核心,对第三方支付侵财案件的具体刑法定性进行总结,以期完善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明确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应以盗窃罪定性,保护用户财产安全。
刘炎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刑法定性
“目的用途”不清时非法贩卖麻精药品行为的刑法定性
2025年
通说认为部分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并以“目的用途”为标准评判其毒品或药品属性,然而在“目的用途”难以查清时,非法贩卖麻精药品行为的刑法定性出现较大争议,表现出两种裁判倾向。对此,应反思“双重属性”这一表述的合理性,将“目的用途”视为违法阻却事由而非构成要件要素,将其证明责任分配给行为人,以此要求行为人在售出药品时尽到最低的审慎注意义务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证涉案药品流向用途,否则将构成贩卖毒品罪。
杨成斌凌浩洋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违法阻却事由构成要件要素
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以数据与财产的区分为视角
2025年
对于窃取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判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形。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将虚拟财产的数据属性与财产属性相混淆。一方面,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虚拟财产是信息的一种类型。另一方面,虚拟财产保护不同于数据保护,虚拟财产可以成为刑法保护的财产,应根据其指向的财产权对其进行保护。窃取虚拟财产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窃取虚拟财产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86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不应当被归入侵害数据犯罪的行为,应当把这种行为作为窃取虚拟财产的盗窃罪来看待。
汪钰英
关键词:虚拟财产盗窃罪
全二维气相色谱-飞行时间质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定性定量分析煤直接液化石脑油中128种单体化合物
2025年
采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GC-FID)确定了色谱条件;采用全二维气相色谱-飞行时间质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GC×GC-TOF MS/FID)分析,得到煤直接液化石脑油中单体化合物的组成信息,将化合物按z值分类法进行分类,共得到5种族类别化合物,极性由低到高依次为链烷烃类、一环烷烃类、二环烷烃类、烷基苯类和一环烷苯类化合物,其中芳烃类化合物共检测到13种,12种为烷基苯类,1种为茚满;采用气相色谱-飞行时间质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GCTOF MS/FID)分析,定性定量128种单体化合物,其中大部分为环烷烃类,少量为链烷烃类,环烷烃类化合物多为带侧链的环戊烷和环己烷的同分异构体。
李群花
关键词:单体化合物
代驾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2025年
在实务界中,代驾碰瓷行为鲜为人知,且常发生在城市中较为隐匿偏僻的位置,因此具有高发性但低认知 的特征。而其具有的高欺骗性,也常让被碰瓷者没有意识到自己已陷入骗局,或即便察觉,却因自身的违法酒驾行为而 不敢寻求公力救济。在学术界中,目前关于代驾碰瓷的研究还较为空缺。因此,无论从学术价值还是应用价值来看,研 究此类碰瓷行为具有相当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本文将明确代驾碰瓷的定义,将代驾碰瓷行为划分为三个阶段(包括行 为人引诱被代驾者酒驾,行为人实施碰瓷行为和恶意索财)来具体分析每个阶段所触犯的罪名并探讨代驾碰瓷行为的 罪数问题。
刘艺君谭文博李美佳李丹瑾李嘉婧
关键词:代驾碰瓷欺骗性
侵犯虚拟货币刑法定性分析
2024年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数字化时代的来临,虚拟货币逐渐被人熟知,由此而滋生了侵犯虚拟货币的违法行为,对社会治安造成威胁。因此,本文以如何对侵犯虚拟货币的行为进行刑法定性为主要研究内容,对虚拟货币的概念进行介绍,从对侵犯虚拟货币的行为进行刑法定性的意义出发,探讨并罗列当下对于此违法行为的定性现状,并对此违法行为进行合理刑法定性的策略分析,以期能为侵犯虚拟货币刑法定性分析的研究提供帮助。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and the advent of the digital age, virtual currencies are gradually becoming familiar to people, this has given rise to illegal activities that infringe upon virtual currencies and pose a threat to social security. Therefore, the main research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how to classify the criminal law of infringing on virtual currencies,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virtual currency, starting from the significance of criminal law characterization of acts that infringe upon virtual currencies, explore and list the current qualitative status of this illegal behavior, strategic analysis of reasonable criminal law characterization for this illegal behavior, in order to provide assistance for the qualitative analysis of criminal law on virtual currency infringement.
梁腾彦
关键词:虚拟货币刑法定性
代购毒品行为的刑法定性
丁彩红
偷换二维码的刑法定性
2024年
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定性引发了实践和理论的争议,关于顾客和商家谁是被害人、行为性质是盗窃还是诈骗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在认定被害人时,我们应该以行为为核心,将刑法上的被害人同其他部门法中的被害人相区分。在对行为定性时,我们应该合理区分在盗骗交织案件中盗窃和诈骗何为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行为。笔者对审判实践中以商家作为被害人将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的做法提出疑问,应该以顾客作为被害人,从而将行为认定为诈骗罪。The nature of the behavior of stealing two-dimensional code has caused controversy in practice and theory. There is no unified view on who is the victim and the nature of the behavior is theft or fraud. When identifying the victim, we should take the behavior as the core and distinguish the victim in criminal law from the victim in other branches of law. When determining the behavior, we should reasonably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main means of theft and fraud and whether the victim is punished or not in the mixed case of theft and fraud. The author has some doubts about the practice of identifying the act as theft by taking the merchant as the victim in the trial practice. Therefore, the custom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the victim so as to identify the act as the crime of fraud.
赵可
关键词:被害人诈骗罪盗窃罪
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刑法定性
2024年
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二维码支付凭借其简便、高效的优势,逐渐超越了传统的现金交易,成为生活中最主要的交易方式。然而,二维码支付的兴起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在实务中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案件频频发生。对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颇有争议,存在着“诈骗说”与“盗窃说”两种主流观点。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并且缺乏诈骗罪中的认识错误和处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赵祥恩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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