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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反证出罪的实践展开
2025年
在我国“定性+定量”的罪成立模式下,应当承认对抽象危险可以反证出罪。抽象危险的反证出罪,核心是有效证明行为不存在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为此,需要准确认定抽象危险的保护法益,并对行为之现实危险性做出规范判断。对于前者,在根据刑法分则的章节标题提示难以形成自洽性结论时,应以行为预期的法益侵害为依据进行补正性确定;对于后者,应当先判断行为是否具备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属性,而后再对行为之现实危险性进行个案确证。另外,抽象危险反证出罪的证明责任应由控方承担,不能将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等同于证明责任。
敦宁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保护法益现实危险性
抽象危险的构造原理——从抽象危险的实质判断切入
2024年
明晰抽象危险的构造原理可以为其立法与司法适用指明方向。将抽象危险定位为行为之外的结果,从其实质判断切入,才可能明晰其构造原理。当前判断抽象危险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都会导向反面的不能判断。抽象危险的本质特征是构成要件实质解释与抽象危险判断过程合一、抽象危险不允许反证、法益危殆化过程不可能被具体判断三个命题的逻辑一致。抽象危险应当以法益危殆化过程为分类标准类型性地进行判断,分类依据则是相应罪法益危殆化过程不可能具体判断的原因。真正的抽象危险中法益侵害无法被测量却客观存在;实质预备Ⅰ型是被立法者设定为无法证明其他罪时的堵截性罪;累积源于保护阈值性法益的行为规范无法指向集体中的非合作行为。
蔡燊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结果无价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抽象危险性质的规范展开被引量:1
2024年
理论与实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性质缺乏基本共识,使得本罪的司法认定成为难题。行为说坚持的平义解释有其局限性,引入的发票管理制度不具备成为法益的资格,探索的出罪机制实益性匮乏。在批判行为说基础上形成的目的说与实害说虽然对某些个案具有一定解释力,但均属于过度的法续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属实质预备的立法例,这有效证成了本罪的抽象危险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抽象危险是立法推定的可反驳的危险,抽象危险性的判断基准是后续侵害国家增值税税收利益的抵扣行为有无实施的可能性。“金额不实”型虚开与“闭环”型虚开不具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的抽象危险性而被否定罪的成立,“如实代开”型虚开存在可能被归罪的情形。
李想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抽象危险犯
抽象危险反证的理论证成被引量:1
2024年
抽象危险立法日益增多的刑法活性化时代,研究抽象危险能否反证具有重要意义。抽象危险是结果,且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仅推定产生抽象危险结果。除一般产生危险的情形外,存在例外无危险的情形,此时应当允许反证出罪以合理限制处罚范围。反证既不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也不会将抽象危险异化为具体危险。所有抽象危险在理论上均允许反证。反证时,应当以行为人人身特性之外的客观情况为素材,在行为时以社会一般人标准考察是否存在抽象危险。此外,“但书”条款并非反证的适用依据。
徐彬喆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反证推定疑罪从无
抽象危险的分层:必要、可能及其路径
2024年
刑法通说认为抽象危险是由立法者预先在刑法规范中拟定,无须司法人员在实践中进行实质判断与认定。然而,以风险预防为导向的抽象危险天然具有扩张处罚范围的倾向,单一的形式化认定模式会造成某些抽象危险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张,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抽象危险距离实害越近,其对法益造成的威胁就越紧迫,对其处罚越具备正当性。抽象危险内部在危险程度上的差异性为抽象危险分层提供了可能,应以危险判断为中心、以抽象危险距离实害的远近为标准构建分层路径。对于部分抽象危险与实害距离较近的抽象危险,可以采取传统的形式认定模式,无须实质判断;而对于部分抽象危险与实害距离较远的抽象危险,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是否产生了值得刑法处罚的抽象危险进行实质判断。
陈俊秀林鸿珠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法益侵害
抽象危险的司法限制与立法限缩被引量:1
2024年
抽象危险立法体例对法益保护的前置化、结果风险的拟制化加剧了刑法对公民自由的侵蚀度,而亟须确定限制抽象危险成立范围的“多元路径”。就司法适用层面的限制路径而言,应当在实质判断的限制路径中采取“法益侵害限制说”、扩张罪论中“固有阻却事由”的适用范围与承认刑罚论下“参照阻却事由”的功能地位、认可反证规则排除抽象危险的“肯定说”以及维系但书出罪的“入罪限制条件说”。就立法配置层面的限缩路径而言,应当于抽象危险刑事立法过程中保证刑法谦抑理念的规范指引、诉诸比例原则的必要检视以及实现法益可察性和法益构造性的实质限制,对抽象危险的成立予以宏观上、一般性地限制。据此通过司法论与立法论的双重限定,实现对抽象危险典型性、经验性预测立法的条文增减与例外性排斥适用,呼应轻罪治理的现代化。
刘浩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司法限制
我国抽象危险立法的整体考察及法益分析
2024年
抽象危险的构成要件表述中缺乏实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内容,其存在立法推定的危险要件设置。在对我国刑法关于抽象危险的立法整体考察后可以发现,抽象危险的数量较多且法定刑相对较重,其合理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应当在解释论层面围绕不同的法益内容予以目的解释,从而合理限缩抽象危险的处罚范围与处罚力度。抽象危险的安全法益与秩序法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个人法益对不同类型的抽象危险具有不同的平衡内容。一方面,需要以传统的个人法益进行目的解释的指引,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其他法益内容间的价值协调。除了在定罪方面外,在对抽象危险的量刑中应坚持比例原则意义上的罪刑均衡。
刘浩
关键词:刑事立法抽象危险犯个人法益解释论
抽象危险的正当性检讨——兼论醉驾入刑的若干问题
2024年
“醉驾入刑”是风险社会语境下刑法预防转向之体现。欲厘清醉驾入刑相关疑议,应先阐清其不法内涵;学界普遍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采抽象危险的立法形式,然抽象危险只是一种拟制危险,其处罚基础需进一步说明。从风险社会语境出发,以法益论和规范论两种进路检讨抽象危险的处罚基础,并得出结论: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的区分并无太大意义,维持人们对规范的期待,使人们能够自由行使自身权利,才是对危险行为进行规制的理由。基于此规范—安全性理论,对醉驾条款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申伟周洲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规范论安全性
经济刑法中抽象危险的处罚限度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经济刑法为了应对和控制由现代社会发展带来的风险而不断增设抽象危险,且经济刑法中存在以拟制的“扰乱秩序”作为补充要素,未规定危险或实害要素的罪名,这类罪实际具有抽象危险的属性。然而,经济刑法中的秩序法益具有...
苏茜琳
抽象危险层次化出罪路径研究
唐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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